「失序的稅制-失衡的未來」 洪敬舒 (公平稅改聯盟發言人/工作貧窮研究室主任)

(2014/12/10 巢運講堂演講整理)

        老百姓常認為台灣的稅制是不公平的,因此當要叫大家繳稅時大家也都不願意。若然稅制是不公平的,那到底是怎麼不公平,對誰不公平呢?本文旨在運用官方的數據來呈現稅制失衡的現象。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為什麼國家要徵稅。交稅就是在有能力的時候把所得的一部份交給國家,當景氣不好時,國家就會為我們提供生活津貼、醫療補助與福利補助等,使國民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而這些支出便來自當初所繳的稅。如果一個國家的稅制健全,國民便不必害怕風險,因為部份的風險已被國家所承擔。因此稅是一種保險的概念,而非懲罰。對於稅,大家或許會覺得繳很多可是卻用不到,會感到很不爽;然而對於保險,我們並沒有這種想法,所以在此必須強調這兩個概念是相通的,稅和保險在概念上是沒有差別的,均屬保障性質,因此一個社會必須要有稅。

1       課稅不足

        台灣看起來有很多稅項。所得稅系有綜所稅、營所稅、土增稅、證所稅等;消費稅系有營業稅、貨物稅、娛樂稅、菸酒稅等;財產稅系有遺產稅、贈與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移轉稅系有印花稅、契稅、證交稅等。名目很多,可是我們必須要了解,我們的稅項多代表我們稅務重嗎?不,我們的稅務反而其實是很低。


1. 各國租稅負擔比較圖

        租稅負擔率為國際上比較各國租稅水平時被廣泛被運用的工具(如圖1所示)。主要計算政府稅收占GDPGNP的比率,以衡量一國國民的租稅負擔程度。比率越高則表示國民支付給政府的稅收越高,政府規模也越大,提供的公共建設服務的質或量也更高,相對的人民生活的程度也就越高。從中可以看到法國、德國等國家的租稅負擔率在28.3%,即是在每100塊賺得的GDP裡,有28塊是從租稅取得。而韓國是在約20%,大家現在一直在把台灣跟韓國作對比。因為大家都要關心韓國進入中國之後關稅會便宜多少,價錢較低所以就能與台灣用成本競爭,所以我們確實需要FTA或減稅云云。可是當我們去看韓國的租稅負擔率的話,其實它的負擔率是20%,遠比台灣的12%高,也就是韓國人和企業的稅務負擔是比台灣的企業重的。如果我們說,一個國家的稅務高就代表那些國家便沒有競爭力,這些的強國都會是沒有競爭力的,但顯然不是。

        台灣的租稅負擔率是在12%,是國際上負稅最低的國家之一。其它在這個負稅率的國家大都是在中東國家,政府主要的收入來源都是來自石油,所以政府不需要太多稅。台灣並沒有石油,可是台灣的稅務又那麼低,所以國家財務的運作其實很困難。

2       課稅不公

        為什麼要說租稅公平?租稅公平並不是我繳多少的稅你就要跟我一樣繳多少,它背後的概念是按你的能力來決定要交多少稅,這才叫作公平。公平有兩個層面,一是垂直公平,讓富有者應較貧者負擔較高的租稅;二是水平公平,讓經濟能力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租稅。

        台灣現在稅制的問題主要有三,一是負稅能力高者負擔過低,負稅能力一般者負擔過高,也就是垂直不公平,繳得起租的人只繳很少,能力在中間的卻負擔起大部份的稅;二是出現有所得卻不課稅的情況,即有人賺到了錢可政府並沒有就此課稅;三是稅收結構性的不足,基於大眾都反對加稅,政府就只能轉嫁成捐款、收費或罰款,所以民間的負稅率未能在稅制中真實反映。

2.1         垂直不公平

        下表橫軸為各類所得稅稅項,縱軸為課稅的級距,若每年收入所得為50萬以下,所交的稅是5%50-100萬的稅是12%等等。納稅單位即全台灣在該級距的單位數量。由此可見,101年台灣所有所得稅為政府帶來了3093億的收入,而對應的所得額則為53千億。

1.  101年綜所稅各類所得數與百分比 (單位:億元新台幣)

        而我們再逐項看看不同稅項。在薪資所得的部份,課的都是薪水,就是上班族上班所得的薪水,而這個稅項是佔所有的所得稅里的75%,即其它七類的稅的總和就只佔所有所得稅的25%。從此可見,我們的所得稅制是在懲罰受薪階級,因為即使我們有多種的所得稅項,但所得稅收主要是來自受薪階級的薪資。這七類都是屬於產生所得,但為什麼這些的所得稅的稅收比例是這麼低?

        其中一個稅率低的是股利所得稅,指的是就持有股票所產生的股利而課的稅,即股市愈紅,政府所課到的稅就愈多。目前全台灣針對股利所得的稅大概佔全部的所得稅的12%。有趣的是在所得稅裡,窮人的所得大都是薪資所得,而有錢人的所得大都是股利所得。在股利所得裡,190萬戶窮人的股利所得為460億,而9000戶有錢人的股利所得則有6000億。亦即是課薪資所得的稅課得重,但股利所得的稅課得輕,即是政府是放過了有錢人,為垂直不公平的狀況。

        在表2我們再極端地只看收入最高的5%的人佔所有收入的比例。第20分位指的就是最有錢的5%人的所得,而合體所得合計則是全台灣的人的所得。透過相除,就可以得知有錢人佔全數收入的比例。而從下表可見,這9000個有錢人所付的稅款平均佔了全台稅款的25%。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租賃及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機會中獎所得和股利所得都高於平均值,當中股利所得更比平均值高出一倍,即是這5%的人繳了總額中超過一半的股利所得。反之,由於有錢人的收入主要不靠薪水而是靠錢滾錢,所以薪資所得與利息所得則比平均低。基於政府的稅收集中在薪資所得,而富人與窮人間的所得來源又不對等,所以其實受薪階級是受到懲罰的。

2. 101年綜稅各類所得金額單項分配20分位申報統計表

        大家都認為台灣的稅很高,但到底是不是呢?下表把101年各個分位的綜合所得稅表分項列出,分為平均稅率和有效稅率。可以看到的是最窮的第1分位是不用交稅的;到第9分位才有1%的稅,亦即是國家在你每100塊的收入只課掉你1塊;到第20分位時,它的平均稅率為20%,實制稅率為16%,亦即是國家在有錢人每100塊的收入只課掉他16塊,並沒有到很重。總體而言,台灣的平均稅率為12%,有效的稅率就只有5.77%,台灣在個人所得這部份的稅其實是十分輕的。或者有人會認為我們課稅輕才能藏富於民,讓大家都有錢,但事實並不然,我們只是藏富於富。窮人做什麼都要課稅,怎樣也跑不掉,可是有錢人炒股票或什麼的,政府都課不到稅。

3. 101年綜合所得稅統計

2.2         水平不公平

        稅制另一個缺失的部份是未能涵蓋到地下階級,但這些人不一定是沒有錢的。我們是以所得勾稽的社會保險,但由於綜合所得裡的所得並不是實際所得而是名目所得,如果所得的項目沒有被法律包含,就會形成「假低收入戶」。地下階級可能會擺攤賺錢有收入,但只要沒有租稅紀錄就會被當成低收入戶。然後依照規定,我們是需要補貼低收入戶,而他們不一定是真的低收入戶,那麼這樣公平嗎?

        由於未能針對實質所得課稅,這對薪資所得形成多重懲罰。大家都認為單增加富人的稅率是不公平的,我認為這句話對,同時也不對。剛提到富人的稅很有很多種,如果有一種富人他是上班族,可能是每天上班十五小時的總經理,年收超過1000萬,增加這些一樣是上班的人的稅率公平嗎?如果有另一種富人是天天炒股票,一年賺一千萬,即使調高稅率也課不到他的稅,所以單靠增加富人的稅率是不行的。另外一個問題在於二代健保的補充保費,現在在外面打工、演講都要再課一個補充保費,但問題在於這此補充所得都是來自於剛剛的各種所得稅,也就是說當在綜合所得交過一次稅之後還要在二代健保中再繳一次。可是如果一開始就不在這個綜合所得稅里,那也不會被課到補充保費。所以有些有錢人會逃掉綜合所得稅,他們同時也能逃掉二代健保費,即能被課稅的會一直被政府課,沒有被課到的就一直沒有被課。

3       稅制不健全

        世界上有兩件事是逃不過的,一是死亡,二是繳稅。可是,這句話現在被顛覆了,因為對台灣的有錢人來說,繳稅並不存在任何意義。

3.1         證所稅

        現在我們有的證所稅是假的。我們平日課的綜所稅是今年我累計賺了多少所以要被課多少,可是證所稅並非如此。證所稅是失敗的,因為它在原有的既得利益者的壓力下有所修改。原本財政部定明每年賺到400萬以上就要作課稅,可進到立法院之後就被改成到8500點才開始要課某個%,超過9500點再要課更多,結果造成了天花板的問題。有錢人看到指數快到8500點了,就會盡快拋售,實施這樣的稅制的副作用就是股市一定不會增強。

        目前又有一個訊息,認為是因為國民黨敗選,是等於民意反彈,所以我們的證所稅不應該要課,原本10億的門檻要拿掉,變成年交易50億才要受到課稅。這就是我們制度設計的過程,我們目前看到的證所稅都是假的證所稅。

3.2         不動產稅

        財產交易所得和不動產的買賣有關。台灣其實是有對不動產的所得作課稅,問題是所課的稅並不是基於真正的交易所得金額。台灣在課稅時針對的不是實體的價格,而是公告的價格。問題在於如果公告地價和實質地價差很多,那就此計算出的稅金也會少很多。例如在台北市,96年時公告地價只佔正常交易的34%,也就是就當交易了100萬時,公告地價就只會認為你賺了34萬,你的所得也以此去算。高雄也是一樣,由96年的29%變成99年的27%,有些城市甚至只有14%。這個折扣非常大,由於折扣大,算出來的稅金自然也不準。另外一個是房屋交易所得設算,它是一個對你的所得的一個預計。即使你的交易是虧的,它也會是認為你是賺的。

        到底不動產交易所得是怎樣算的呢?是按照這條算式的:

房屋評定現值x交易所得設算x綜合所得適用稅率

         很簡單,可是現在台灣的問題是在於對於房屋評定現值,市值3000萬的房屋會被評定成現值不到100萬;交易所得設算是被設定為8-42%;而綜合所得適用的稅率只在5-40%。不動產稅在重重的折扣下就變得非常的小,40萬次的交易量就只課到一點點的稅。例如在2011年台北中山區出售房齡20年的住宅,1900萬元成交,獲利900萬,但2011年房屋現值被估算為6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只有25.2萬若無其他所得,可扣免稅額8.2萬、特別扣除額7.6萬,實繳綜合所得稅4700元,實質稅率是5.20/1000;以最高稅率40%,也僅繳納綜所稅10800元,實質稅率是1.12%。所以100年不動產買賣移轉多達49.7萬棟,但財產交易所得稅額僅19.3億,平均每戶交易所得不到4000元。

4       綜合所得稅的爭議與其引發的問題

        綜合所得稅的爭議在於政府未能針對實際所得而課徵稅款,而是針對名目所得。在台灣,只有是在法律規定內的稅政府才能課,亦即是法律沒有規定的稅則不能課。如果證券交易所得於法律中沒有相關的課稅規定,政府便不能課收。而在不動產交易所得中又有折扣的方式,讓政府課到的稅變很少。


        第二,目前的綜合所得稅制使貧富差距計算失真。目前各國在計算貧富差距時主要都是考慮稅制資料,因為這樣比較全面。可是正因為我們的稅制的不全面性,我們的資料已經失真,再用這個來計算貧富差距,這數字會真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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