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稅制的精神與實踐」 林子欽 (房市改革行動聯盟)

(2014/12/23 巢運講堂演講整理)

        今天想跟大家討論台灣稅制的設計,因為它非常特別,跟世界上其它的地方不太一樣,也造成了現在很多奇特的現象。首先說幾個國外的故事,讓大家感受到制度設計這議題,不只是獨有台灣會面對,而是全世界都有的,而且它對整個社會的影響也是非常的大。第二,也會說明台灣初始的稅制設計與精神,然後再看研究上面的實證,探討當中演變的過程。最後會談及財政部目前提出的兩稅合一的操作與受爭議之處。

1          不同地方的稅制與精神

1.1         美國的持有稅

        我們都說美國的稅很重,但美國稅重是因為被看待成用做購買公共服務。美國的房地產稅率是在1-2%,對於房子約值100萬美金,即3000萬台幣的房子,一年需繳40幾萬的稅。可是要繳這麼多的稅,居民怎麼受得了啊?但好些居民說:每天開車出去經過消防隊的時候,看到消防車和消防人員都在待命時就覺得滿足了。那時候我漸漸明白,原來房產稅對美國來說是一種受益稅,繳的稅用來購買地方的公共財貨。因為美國地方的分區比較細,所以搬到一個新的地方前,都必先要考慮地方的財產稅與公共服務。這有點類似遊樂場,你選擇可以不進去遊樂場,可當買了門票,就會知道每個遊戲可以玩幾次,也必須遵守。門票跟不動產稅的概念是一樣的,就是住在這一區,你能先得知用到什麼樣的設施,要付多少錢,再決定要不要住進這個區域。當中必須強調的是,大家是可以在這空間上作移動跟選擇,可以去挑比較便宜但服務沒這麼好的區域,但選好之後就要好好繳稅。但繳這麼多稅不會不服嗎?如果稅過多就會去抗議,抗議完可能就會減掉了一些。大家可以思考的是,在這套體系背後的精神到底是什麼?就是你拿錢去買一個公共服務,而付多少錢則和房子的價值相關。

        認同了課稅是為了支付公共服務的費用後,實際課稅時不是都有一個稅基嗎?不動產裏最常見的稅是持有稅,那問題是怎樣知道你的房子值多少錢?持有稅跟交易稅不同,課交易稅時是真的有買進賣出,是有實價的,可是課持有稅時沒有真正交易,政府就只能估價。可是大家都知道,台北市至少有幾十萬棟的房子、一百多萬戶,不可能逐戶地去查估,所以必須要發展出一套機制,非常快速地去估很多的不動產的價格,又不能與現實差太多,所以的確很困難。

        很多年前在新奧爾良,他們是用房子的面寬去估房價的。理論上是合理的,愈貴的房子愈大,面寬也應該愈寬。可是當中牽涉一個重要的觀念,就是只要有要課稅,人就一定會找方法去避免,所以最好的稅是課下去而不能避免的,做什麼都改變不了要被課的事實,那就會很有效率。結果在新奧爾良的稅制下,市民建出了面寬非常窄、長度非常長的房子,走廊一定會在同一側。所以課稅的設計很重要,設計不好,市民會想出各種辦法去避稅,亦要考慮到避稅的結果又是怎樣。

1.2         英國的窗戶稅

         另一個例子是在英國的窗戶稅。當時的英皇因為缺錢,所以想向富人徵稅,可卻又不敢得罪他們。因此設計出一套制度,是以窗戶的數量課稅。也是合理,有錢人的房子比較大,窗戶的數量一定會比較多。而且當時的稅制設計也是很聰明的,是一個累進稅,六個窗子以下課比較少,六個以上就課比較多云云,就是愈有錢就會課得愈高。最後的結果到現在在英國還是能看到,就是窗戶被封起來。可問題是,當窗子這樣封起來之後,誰所受到的傷害比較大?窮人。因為有錢人可能有二十個窗,封五個也還是有十五個。可是窮人就只有兩、三個,窗子封了就什麼都沒有了。結果當時就出現這樣的漫畫,就是窮人把窗封起來後,就只能在牆上畫個太陽自己想像是有陽光灑進來。

        這個稅實施後,他們的傳染病變很嚴重,而最後出來抗議把稅廢掉的是醫生。這些故事都是告訴我們,要設計稅制的時候,真的要想一下後果,想像一下那個稅能不能避得開,避得開的後果又是怎樣。這原本是設計為對不動產課的稅,結果卻變成對陽光和空氣課的稅,那可是人的基本需求。

1.3         英國的人頭稅

        課稅課得不好,結果有多嚴重?最好的例子就是1991年英國的人頭稅。1990年英國的首相是柴契爾夫人,她與工會對抗也能贏,出軍攻打福克蘭群島也打贏了,可是卻是因為這個人頭稅而下台。原來課不動產的稅時也是依據不動產的價格,可是1990年想把它變成人頭稅,就是家裡有多少成年人,房子就要交多少的持有稅。可是實行後,有人卻發現自己付的稅和房價是自己數倍的人所付的差不多,就只因為家裡的成年人數跟有錢人的差不多,後來就上街抗議。當時的保守黨沒有預料這樣的狀況,根本就沒有準備接班人,誰也不會想到保守黨是敗在財產稅上面,而不是外交。而接任的人上台後就立刻把人頭稅廢掉。就只是一個稅就能搞成這樣子,也代表說大家對這稅的依據是非常地不認同。

1.4         美國印第安那州的不動產稅

        在90年代印第安那州在課財產稅時跟台灣一樣,是土地和建築物分開估價。對於己建地的價格,它就是借由空地買賣的價格去推估土地價值的;對於建築物價格,它是以築物的重建成本,再扣除折舊去計算。可是當時有戶人家發現,他們的房子在市場上大概價值1000萬,兩個街口外的社區也有一個房子價值1000萬,可他們之間的稅卻差了好幾倍。既然稅率相同,市價也差不多,那即代表它們的稅基差很多。因此他們就去稅務法院控告,說這違反印第安那州憲法。一審時,稅務法庭認為這違反憲法中公平估價的要求;1998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認為沒有嚴重到違憲,只是認為估價方式對民眾的財產保障有問題,因為兩個1000萬估出來的價格理應是差不多的,現在卻估成一個300萬、一個800萬,違反法律中對一致與公平性的要求,州政府亦需要對估算的方法修正,重新估算不動產的價格。

        各位,這麼多的例子就是為了就是帶出一個信息,就是制度設計並沒有離我們很遠。它不只是一個稅,它也是一個政治議題,它制度設計的好壞會嚴重影響我們的生活,它的影響存大到可以把一個政黨換掉。

2          不動產稅制的精神與實踐

2.1         不動產稅制的精神

        要談中華民國的稅制就得從國父說起。有些學者對孫中山知識架構的影響非常深刻,因此他們的思想被運用到稅制的設計。今天為了解讀台灣的稅制上的設計,我們就不得不去認識他們的思想。

        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是一名經濟學家,他認為土地稅是一個很好的稅,因為避不開又藏不起來。我在英國念書的時候去買電視,售貨員說是否要一併購買TV license。看電視為什麼要繳錢呢?原來因為BBC沒有廣告,沒有TV license 的收入就不能營運。所以當我們買了電視,上面會有一張薄薄的紙,也是真的有人會來查。有人為了避開這個費用,就把電視藏在衣櫃裏,要看電視再打開衣櫃,就這樣把要課稅的物品藏了起來。有人辯解說他從來不看BBC,可是就是只要有電視,政府就要你付費,不管你看不看,電視有沒有壞掉。李嘉圖所說的土地藏不起來就是這個意思。而且土地稅也不會像所得稅那樣,辛苦工作的人不甘心工作得來的錢被課走一大半,所以就不要那麼努力地工作。可是土地稅不存在令人改變行為的誘因,所以李嘉圖就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稅。

        亨利喬治(Henry George) 的著作進步與貧窮中,對於那時候美國的經濟在不斷地進步,可是還有很多人在貧窮的狀態的結論很簡單,原因就只有五個字,就是「該死的地主」,地主拿了社會創造出的財富,所以課稅一定是要課地主。你可以不同意他的論點,可是孫中山的確受他很深的影響。

        密爾頓傅利曼(Milton Friedman) 是近代經濟學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非常地支持市場經濟。可是他也說過地價稅是最有效率,害處最小的一個稅,因此可以重課土地,輕課建築。其它的稅都有它的害處,會扭曲整個系統,唯有土地稅不會。

         威廉維克里(William Vickrey) 也是經濟學的諾貝爾獎得主。他說過在他的觀念裡,是可以廢掉所有的稅,只剩下地價稅。當稅收真的不夠的時候才課其它的稅,這樣的做法對經濟增長最好。所以總結這麼多人,得到的結論就是:對土地課稅這件事,在學理上是廣泛被接受的。

2.2         不動產稅制的實踐


1 台灣不動產課稅分類
資料來源:黃茂榮(2008)

        從整個稅制上來看,不動產在三個時間點可以課稅。現在談得比較多的是財產稅,它是一種持有稅,通常都是因為地方政府要錢去投資一些公共設施而收取的,具恆常性。另外一種是交易稅,是買賣的過程中要繳的一個稅,不管你有沒有賺到錢,是針對交易行為的稅。第三種是所得稅,台灣的法律中叫作財產交易所得稅,就是在有賺錢的時候才會課。因為我們對不動產的課稅不外乎在這三個方面,所以在談不動產稅改時,也不外乎在思考這三件事情的關係。

        財產稅在台灣都分成土地跟房屋兩方面,土地就分成地價稅和田賦,可是民國76年後就全面停徵田賦,即台灣有很大部份的土地是沒有課財產稅的,基本上就只有城市有課這持有稅。而對於房屋的財產稅,就是房屋稅。

        交易稅在房屋的部分有分為契稅和營業稅,只是因為契稅很低,沒有人會注意到它。可有些國家是沒有所得稅,那交易稅的角色便變得重要,例如香港跟新加坡在打房的時候,並不是針對買進賣出的差價去課稅,而是針對每次交易的賣價徵收印花稅。所以並不是每個國家都對不動產的買賣所得課稅。

        台灣現在所爭論大都在所得稅,所得稅有分成很多類的所得,而台灣的稅制,認為土地增值稅要分割出來獨成一塊。意思就是賣掉不動產時,土地增值稅就會處理掉交易中土地所得的部份。現在財政部的稅收的癥結就在這,原本就有土地增值稅,可兩稅合一之後土地增值稅又廢不掉,那不就是有衝突嗎?在了解這些觀念之後,就比較能理解,到底我們改的是交易稅、所得稅還是財產稅。

2.2.1   地價稅

        地價稅是屬於土地的持有稅。由於在持有的時候並沒有真正的交易,所以稅基的部份需要作估算,也有公告地價做為一個參考。可是這不代表不可以自己申報,到目前還是可以自己估價然後申報,問題就是到底報的是真的還是假的。目前的設計沒有讓實價出來,不是我們沒有想過要讓實價出來,只是沒有設計出一套機制讓實價出來。所以實價課稅並沒有什麼好爭論。

        土地的部份我們一開始就使用了累進稅,所以有了累進起點地價,就超過某個數目後就會開始課更高稅率。計算買賣所得的確有國家用累進稅率,可是在持有稅上很少有國家這樣做。台灣的稅制很特別,如果你在都市裡有五塊土地,政府不是一塊一塊分開課稅,而是五塊加在一起課。很少國家在持有稅上採用累進的方法,這代表我們非常不想讓土地集中在極少數的人的手上。

        剛提到台北市有好幾十萬棟房子,那到底台灣是怎麼估價呢?幾十年前並沒有電腦,就只能把台北市切成許多個小區域,就是地價區段,每一區段裡的房子因為區位都一樣,所以理論上地價應該相差不多。只要在區內選一些案例,再找一個中間值,那就可以代表那一區的地價。

        我之前有在地評會參與過估價定的經驗。那時候討論過陽明山的交易跟地價資料,可是陽明山就沒有什麼交易啊。地價是應該找些案例評估出來的,可是很多地區都是沒有案例的,就只能用鄰近區域的價錢來估。這樣未必一定不好,只是很少人知道是這樣在做。這幾十年來就這樣發展出一套非常精密的估價方法,可大部份都不是輕易搞得懂的。

        如果同一個地方有兩塊條件相同的地,一塊有十層樓,一塊是空地,那地價稅是一樣嗎?一樣,那就是我們土地建物拆開估價的原因啊,上面的建築物不是我們地價稅基會考慮的事。這樣的意思是,不論有沒有建築物都必須課稅,即使什麼都不蓋也還是要繳稅。這樣的稅制鼓勵土地的利用,以稅去迫使地主好好運用土地。因此,我們的稅制充滿了土地利用的功能在裡面。我們今天要做的就是重新審視到底這些功能有沒有被做到。

2.2.2   房屋稅

        房屋稅是房屋的持有稅,也是定期徵收的。那怎麼能知道一個房子重蓋後值多少錢?稅制中是按層數,再按照建材如鋼筋水泥、磚等,再按用途如開舞廳、餐廳等去分類,會得出建築物一平方公尺是多少錢。但房屋已經有一定的使用年期,所以估價時要考慮折舊。稅制會假設建物能用60年,殘值為40%,即1年折價1%

        最近財政部做了一個改變,就是按你擁有的建築物的數量來決定房屋稅額。土地是可以一區區地分開去估算現值,再把所有你所擁有的土地加起來課稅。可是房子一直都是一戶戶分開去算,改革後就是會合併計算。如果是3戶房子以下,會當作是自用,3戶以上就會當作有其它用途,課更多的稅。

        這樣做理論上是更能讓人把囤積的房子賣出來。為什麼?想像你只有1戶房子,你所用的是1.2%的稅率,但如果我有8戶房子,我所用的是3.6%的稅率,就是1.2%1.2%1.2%2.4%3.6%這樣加起來算的,平均稅率會比你高。如果我們現在要一起賣房子,房子是一樣的,價錢也是一樣的,但因為我的稅比較高,我成本也自然比較高。可是市場上並不會理會誰的成本比較高,就只會理會誰的售價比較低。結果是,這樣就使得成本不能從賣家轉移到買家,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認為這種稅可以抑制房價,持有多戶房屋的賣家在賣房時很難跟其它人競爭,而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把數量壓在3戶以下。而學者比較喜歡持有稅的原因,也是因為它比較難被轉嫁走。

2.2.3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屬於所得稅的一種。憲法143條提到: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的部分,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全世界很少國家在憲法上有寫到稅制,有些學者就提議可以把它解讀成對土地增值徵稅。可是這其實很特別,就是土地增值由所得稅中拉出去了。這在稅制上的精神是什麼?就是要遏止不勞而獲的土地增值。


2 土地增值稅占各縣市政府課稅收入比重
資料來源:財政部統計處(2014)

        這圖很有趣,可以看到稅收一直在漲跌,因為土地增值稅受不動產市場的交易量影響,所以是很不穩定的收入。因為它很難控制與難預測下一年的收入,它不是一個很穩定的稅,相反地價稅就很容易預測。在這能看到桃園縣是非常依賴土地增值稅的,而台北市則不是。

        土地增值稅的稅基是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漲價總數額是申報移轉現值減去前次移轉現值,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簡單而言,指的是當次賣出與上次買入時的差價,但允許減掉改良土地時支付的費用。回應上面提到的精神,就是非土地自然增值的並不要課稅。當中提到的差價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做為查核基準,但如果自我申報的移轉現值高於公告土地現值,則以申報移轉現值計徵土增稅。稅制裡面的確有設計是讓我們自己去申報的機制,但很少人會實際去申報。

1 歷年土地增值稅率

1949
1954
1958
1964
1968
1972
1977
1989
2002
2005
第一級
20%
30%
30%
20%
20%
20%
40%
40%
20%
20%
第二級
40%
50%
50%
40%
40%
40%
50%
50%
25%
30%
第三級
60%
70%
70%
60%
60%
60%
60%
60%
30%
40%
第四級
80%
90%
90%
80%
80%
80%
第五級
100%
100%
100%
自用住宅用地
10%
10%
10%
10%

  資料來源:于宗先、王金利(2008)

        觀察歷年土地增值稅的稅率,1949年最高的時候也是80%1954-64年最高有到100%,這個稅率是按土地兩次交易時的公告現值相減後的差額再分成五級,最高的那級才是在100%。不過如果長期去看,幾十年來的級距是在減少,最高稅率就是從最多的100%退到40%。本來我們的土地增值拉出來課稅,是因為他跟其它的增值不太一樣,可以課比較多的稅,可現在就慢慢地折回去,變成跟綜合所得稅的45%差不多。這就讓它跟其它的所得一樣;你寫稿賺的1塊跟土地增值而來的1塊,在現在的稅制裡都是一樣的。可是拉出來課稅不就是代表土地交易時的所得,需要一個特別的處理方法嗎?不然為什麼要和其他所得區分開來?

2.2.4   房屋交易所得

        土地增值要課稅,房子的增值當然也要,它就併到你的房屋交易所得裏。因為要算這個稅,所以就要算賣掉的不動產增值中,有多少是屬於房子的。如果買入賣出的價格都知道,那就按差價實價課稅。如果買進來很久,不知道買入價只知道賣出價,那就透過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推算屬於房屋的增值,再乘以一定百分比得到稅基。我們的稅制其實是很複雜的,因為要推算屬於土地和建物的增值。

3          現行稅制與其精神之矛盾與不公

        我們分別介紹了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交易所得稅,那到底這些制度會造成什麼結果呢?蔡吉源老師在19976月至19986月研究臺灣地區法拍土地價格與其公告地價的關係,發現公告地價約為法拍價格8.9-37.6%,平均比率為17.37%,地價稅有效稅率甚至低到0.18%。而一開始我們有看過美國的稅率是1%,兩者間的相差也接近10倍。彭建文老師將地價稅與房屋稅加總後除以不動產售價,推估出台北市大同區與內湖區的財產稅有效稅介於(0.0886~0.1304)%。我發現這些數字在台灣的學術界,不管誰去算都是在0.1%左右。

3.1         台北市和高雄市的實質稅率

        估價比率指的是當你在賣掉不動產的時候,它在市場上有一個現值,例如是2000萬,那這就是分母。那再去查公告現值和房價現值,分別是100萬跟300萬,這400萬就是分子,那就會計算出20%,即2000萬的房子,政府就只以當中的20%做為課稅時的價值。相同的概念可以分別應用在土地及建物,求算個別的估價比例。

        那現在回到印地安那州的例子,你覺得兩個相同價值的房子的估價應該是一樣還是不一樣?如果房子值1000萬而被估成500萬,那你2000萬房子的也應該被估成1000萬。但事實不是這樣,這樣才是問題。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基本的公平都不見了。把同樣的原理在台北做一次,再做成一個分佈。那怎樣的估價比值分佈才好呢?當然是高高瘦瘦的常態分配才好啊,或者根本就應該是一條線啊。之前有研究指出,台北市估價比值比較高的有內湖和萬華這些舊市區。但為什麼大家不像印地安那州的居民去抗議呢?這是因為我們的稅率真的很低,吵了之後可能就只是省了500塊,你會去吵嗎?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發現了問題可卻又改很慢。

2 台北市及高雄市財產稅實質稅率之分布

資料來源:王宏文、曾彥閔(2013)

        上圖比較了臺北市、高雄市財產稅實質稅率。台北每人土地面積平均是28平方公尺、高雄平均是75平方公尺;台北的建物面積平均是104平方公尺、高雄平均是164平方公尺;但重點是財產稅實質稅率台北是0.066%、高雄是0.131%,差整整一倍。這就告訴我們,在台北和高雄各擁有同樣價值的房子時,在高雄課到的稅是在台北課到的稅的一倍。兩個都市數字的對比比較沒有意義,同樣都市內的比較意義更大。財產稅是一個從價稅,價值愈高稅負愈重,所以在稅基推算變得非常重要。價錯了,稅就錯了,就像剛提到的萬華、內湖都繳比較多的稅,而這是估價不公平造成的,名義上全台灣的稅率都一樣,但實際操作上則不是,就是因為沒有按現實估價。除此之外,我們的稅實際上是一個累退稅,愈貴的房子的稅相對愈低。不管是地價稅或房屋稅,證據都在告訴我們現在的稅制太不公平。

4          選擇的時刻

4.1         兩稅合一

        最近財政部提出了兩稅合一的方案,以處理不動產交易時牽涉的所得稅。房地合一就是當不動產賣掉時,土地和房子就當作是一體來算所得。可是合一之後,土地增值稅還是在憲法中,所以在制度上要再設計,不然會發生重覆課稅,重覆課稅可以透過稅基相減或稅額扣抵兩個方式加以避免。

        例如這次不動產售出的總價為6500萬,而前次買入的價格為5000萬,兩稅合一後相減,當中出售不動產的所得就是1500萬。但是土地增值稅在憲法中沒有拿掉,現今與前次的公告現值相減是800萬,我們假設土地增值應納稅額為300萬。

        如果是用稅基相減,就是用稅基抵稅基,所得淨額就是700萬,因為1500萬的不動產買賣所得中有800萬是來自土地增值,而這部份要分開算,所以必須把這個稅基從1500萬中扣掉。所以兩稅合一後要算的金額就是700萬。依所得稅法公式,因不動產交易而產生的所得稅就會是199.5萬。此外,也要繳土地增值的300萬。如果用稅額扣抵,所得淨金額是1500萬的兩稅合一,依所得稅法公式,因不動產交易而產生的所得稅就會是519.5萬,但當中有300萬是土地增值稅的,所以名義上要繳的兩稅合一就會變成了219.5萬。

        制度上看很難看得出來哪一個是比較有利的,因為計算方式不同。後來選的是用稅基相減,所以兩邊都要課稅,兩邊都要有稅基。這樣的設計就是為了要避開我們的憲法中的土地增值稅制度,因為這個拿不掉。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的稅,但所得稅是中央的稅,到時候地方一定會想透過改變公告土地現值,從中央裡拿到更多的稅收,這也是地方首長會做的事。但這樣的結果,稅基的部份還是不是一個獨立而公正的估算呢?稅率全台灣都一樣,能調整的就只有稅基,所以可以預期地方政府會想盡辦法在這一方面拿稅。

        在課稅時,土地的部份是內政部在管,可是建物的部份卻是財政部在管。財政部在稅制改變的時候一點都沒有動到土地,因為這樣很麻煩。它也只動中央的稅,卻不動地方的稅。我不能說這是對或不對,但這樣的確是最有把握的方法。可是其實當中還有很多的不合理,明明就兩稅合一了,可是還是要把土地增值稅切出來,我們就其實會變得很混淆。本來就是要土地、建物放在一起,可現在合起來又再切開。

4.2         廢除土地增值稅外一切不動產稅

        我有過一個天真的想法,就是直接用土地增值稅課取不動產的增值。因為一個買了十年的不動產,絕對不會是因為建物增值而增值,一定是因為土地在增值。長遠來說,房子也一定是因為技術有進步愈蓋愈便宜。所以並不用什麼修法,就只是要想方法把所有的增值都算到土地增值稅裡面就好。因為實在很難說服人認同建物會增值,所有的增值還是要回到土地才對。

        對土地或不動產課稅通常都是有兩個功能,台灣之所以把土地增值稅切出來,就是因為想用稅去影響土地的發展。可是今天必須去面對兩個問題,一是這些功能是否還存在,是不是真的可以透過稅來執行這些功能?如果沒有的話,就在稅制中如何作修正,才能讓這些精神彰顯出來?二是這些功能是不是可能做到的?不能的話,那就應該回歸到稅本身應該有的公平。

        我們一再強調,在台灣的不動產稅制中,先不要談稅率,最基本的是要把稅基做好,稅基不正確是沒有什麼理由好卸責的。稅基不正確的話,稅率就是空談,因為連基本的課稅公平都達不到。今天的問題就是稅基的產生過程中,一般老百姓不太了解其中的問題,而估價過程也缺乏檢核機制。修正稅基估價問題後,一切的改革才有意義。

參考文獻

于宗先、王金利,2008,『台灣稅賦體制之演變』,台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宏文、曾彥閔,2013,「臺北市與高雄市住宅財產稅之比較兼論兩市財稅努力之差異」,『政治科學論叢』,56119-156

黃茂榮,2008,「不動產稅及其對不動產產業的經濟引導」,『值根雜誌』,24(12)1-40

財政部統計處,2014「近10年土地增值稅結構變動與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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