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房地產持有稅何去何從-從房屋稅爭議談起 105.10.11

公聽會結論:
一、     各縣市於明年重新核定房屋稅時,應朝向以新訂的評定價格做為新建房屋之房屋稅,並讓舊屋以屋齡折舊方式調整重新評定,始能避免因時間切點所產生的不公平現象。
二、     財政部檢討房屋稅的制度,包括:自用住宅定義的合理調整,並強化查核出租房屋;降低自用住宅及提高非自用住宅稅率;考量是否將產業房屋另行定義;每三年重新評定期程,應考量適度縮短,改為一~二年調整。
三、     財政部與內政部應研究是否將房屋稅及地價稅整合課徵財產稅,並以實價登錄價格為基礎。
四、     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房屋稅屬地方稅,是地方政府庫收主要來源,房屋稅稅基合理評價能提供地方政府稅收穩健財源,現行中央統籌分配款納入地方政府財政努力程度,其中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亦為考評項目之一,在各縣市達成財政部頒布之財政健全方案合理造價40%50%,該項考評應予繼續維持,鼓勵已努力達標之縣市。
五、     財政部應於三個月內研議,關於以BOT或設定地上權開發房屋,其實際居住者相較於一般住宅所有權人,在經濟上顯然處於相對弱勢,應准予其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六、     建商未售完之餘屋,其主要目的是銷售,待售期間不應被視為屯屋,其房屋稅稅率亦建議給予特別之考量。



新聞稿:
  實價登錄之後,繼房地合一所得稅在去年通過以後,房產交易所得稅制逐漸擺脫過去被詬病鼓勵炒房地的惡名。在持有稅方面,地價稅也因今年一月一日各縣市公告地價紛紛調升30%左右,而更趨合理。
房屋稅的爭議與討論已有相當時日,從最早台北市調漲1047以後的新屋標準單價開始,然後台南市決定跟進調漲外並追溯15的舊屋,再來前行政院長陳冲投書現今房屋稅的調漲「違法違憲」,引發正反爭議。
  而財政部雖也在十月四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召開會議,並獲致維持每三年評定標準單價;各類房屋耐用年數與折舊參考標準一致化;未來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門檻(目前為十萬)由各縣市於重新評定房屋標準單價時倂同檢討該免徵標準;等三項技術性共識。但這三項共識似未能解決目前台北市和台南市的爭議,也未能勾勒出長遠國家對房屋稅的合理戰略目標。

  房屋稅的調整檢討應先掌握三大目標:1健全地方公共建設及財政自主;2、房屋稅分擔的公平合理;3健全房市制度,避免囤房炒作。以這些原則來觀察目前在各縣市的房屋稅改革方向。
  台北市未來房屋稅的調整,將只針對近十五年舊有豪宅(八千萬元以上)提高房屋稅,同時全面調降新、舊豪宅的路段率為較低的固定率。簡言之,即降低新豪宅的房屋稅,台北市104年的新房屋稅的影響只有非常少數不到百分之二的豪宅及新屋,這個改革方向將造成整體房屋稅收相較過往可能更低;減少了豪宅與一般住宅房屋稅的差距,再加上不考慮屋齡折舊的房屋稅調整,造成「一刀切」新舊房屋稅的不公平。

  雖然,台北市的房屋稅造成萬豪酒店現象,但實際上,以台南市政府的作法,決定將近十五年舊屋按屋齡折舊方式也同時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作法,可以讓房屋稅的課徵更為公平合理。

  房屋稅的提高也造成社會呼籲不能溯及既往的論調,但司法院第717號解釋認為「倘新法規所規範之法律關係,誇越新、舊法規施行時期,而構成要件事實於新法規生效施行後始完全實現者,除法規別有規定外,應適用新法規。此種情形,係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對象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1條明訂,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一次。財政部也在103115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函釋,授權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適用原則。即各縣市政府調整房屋稅計算基準「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可按原先「歷史成本原則」,也可選擇對舊房屋重新評價的「重置成本原則」,無論新舊房屋均適用調整後評定價格。
  因此只有重新評定價格,而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目前依據財政部103629日的解釋,三戶以內視為自住,但並無坪數限制,且目前有許多出租屋主並未申報出租所得,也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與會者亦認為應該有更嚴謹的自住定義,並提高不誠實申報的罰則。

  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房屋稅屬地方稅,是地方政府庫收主要來源,房屋稅稅基合理評價能提供地方政府稅收穩健財源,現行中央統籌分配款納入地方政府財政努力程度,其中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亦為考評項目之一,在各縣市達成財政部頒布之財政健全方案合理造價40%50%,與會者建議該項考評應予維持,除促使地方政府合理課徵房屋稅外,鼓勵已努力達成財政努力之縣市,以維公平。




會議主持:江永昌、吳玉琴委員
出席代表:
單位
姓名及職稱
賦稅署
吳蓮英副署長、陳思元組長
地政司
陳杰宗專門委員、洪郁惠視察
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張家銘督導
台北市政府稅捐處
謝鳳珠副處長、林玉樺審查員
新北市政府
陳正輝副處長、黃逸芳科長、歐彥熙科長
台南市政府財政局
莊宏光科長
台南政府地政局
張書哲科長
宜蘭縣政府財政處
林嘉洋處長
宜蘭縣政府稅務局
呂莉莉局長
桃園市稅務局
葉淑儀科長
桃園市地政局
溫森祿專員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
于俊明秘書長
萬豪酒店
蘇慶福 副總
學者
張金鶚(政大地政)、林旺根(德霖技術學院)、黃耀輝(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朱南玉(逢甲大學不動產管理)
估價師
卓輝華
律師
趙文銘律師
巢運
彭揚凱發言人、詹竣傑、徐志維
崔媽媽基金會
呂秉怡執行長

討論主題:
1.          房屋稅稅基如何合理化?中央如何建立地方財政努力的合理機制?
2.          自住、非自住、屯房,如何界定,如何在稅率上進行分別規範?配套措施為何?
3.          房屋稅不能溯及既往還是可以重新評定?
4.          目前地價稅和房屋稅稅基分別由兩個部門估價,將來有無整合的必要和可能?
                                                                                                                                      
:詳細個人發言內容待整理。

聯絡人:吳玉琴辦公室孫一信主任  092274295323586046:江永昌辦公室劉淑玲主  2358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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